8年前,阮有春被當地警方以非法持有彈葯罪帶走,在民警的拳打腳踢下,飽受皮肉之苦。案件幾經反覆,甚至辦案民警被判犯有刑訊逼供罪,但阮有春仍不得“清白”。
  2013年,此案件已被檢方撤訴,但他期待的無罪判決,卻至今沒有到來。
  “飛來橫禍”
  2006年8月20日,吉林白城人阮有春在用貨車運送廢舊窗戶的路上,被警察攔下。帶頭的,是當地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警大隊六中隊隊長譚偉。譚偉稱,讓阮有春協助調查。至於調查什麼,阮一頭霧水。
  阮有春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回憶瞭如下場景:
  到了辦公室,譚偉突然說,阮有春的貨物都是偷來的。緊接而來的,是一頓痛打。民警把阮有春帶到了另一個房間,把他鎖在一把鐵椅上,雙手反銬在椅背後。譚偉等三四個民警對他拳打腳踢,逼他承認盜竊。
  除了毆打,阮有春回憶,譚偉等人還用塗滿芥末油的毛巾捂住其口鼻,用別針扎他的十個手指,甚至用電棍電擊他的全身。
  阮有春稱,直到22日晚上被送到看守所前,自己都被鎖在椅子上遭受刑訊。
  期間,譚偉曾進來對他說:“你承認盜竊不夠,還要承認有手槍、有子彈!”阮有春說,“我挨不住打,(對方)說什麼就是什麼了”。
  民警為何找上阮有春?據阮描述,民警譚偉1999年就與他“結下梁子”。當時刑警大隊六中隊舉行成立儀式,在當地開旅館的阮有春,曾被通知前去捧場,但他沒去。此後一晚,譚偉便帶人去阮家的旅館查夜,“前後15分鐘內,查了3次”。直到阮有春向公安分局一位副局長求助後,譚偉才離開。但2006年,那位副局長調走了。
  同年8月,發生了文章開頭的攔車一幕。當事人提供的(2006)洮刑初字第282號《刑事判決書》顯示,2007年1月5日,阮有春被判非法持有彈葯罪,判處拘役5個月。
  免於刑罰的刑訊逼供罪
  出來後的阮有春,走上了告狀之路。他先後到白城市人民檢察院、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和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控告譚偉等人刑訊逼供。此後,陸續有其他自稱遭到譚偉刑訊的受害者或家屬,也加入控訴隊伍。
  “轉機”出現在2007年年底。當事人提供的一份吉林省人民檢察院2007年12月3日發出的偵查指定管轄函顯示,該檢察院指定了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檢察院,“異地接手”辦理譚偉、吉喆、高志堯等人涉嫌刑訊逼供案。
  2008年5月29日和7月1日,昌邑區人民檢察院先後對上述民警的涉嫌犯刑訊逼供罪、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
  當事人提供的字號為(2008)昌刑初字第137號和(2008)昌刑初字第165號《刑事判決書》顯示,該年10月31日,昌邑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處譚偉、吉喆、高志堯等人刑訊逼供罪和故意傷害罪成立。
  上述判決書顯示,2006年8月20日至22日,審訊阮有春的過程中,譚偉和其他民警不僅對阮有春拳打腳踢,還採取電警棍電擊、戴拳套擊打、用毛巾塗抹芥末油和辣根捂住其口鼻的方式,進行刑訊逼供。
  判決書還認定,譚偉等人還參與實施了其餘4起刑訊逼供案。除了上述手段外,打火機烤手、大頭針扎手指等手段亦被採用。
  此後,譚偉等民警上訴。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決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案件漸漸陷入“拉鋸戰”。
  當事人提供的(2009)昌刑初字第14號和(2009)昌刑初字15號的判決書顯示,2009年4月10日,重新受理此案的昌邑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譚偉、吉喆等人構成刑訊逼供罪,但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
  值得註意的是,判決書中,法院認為譚偉、吉喆、高志堯有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且“並未造成錯案及其他嚴重後果”,其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最終判決其刑訊逼供罪成立,但免於刑事處罰。
  對此,昌邑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吉林市中院又判決譚偉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拘役六個月;高志堯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但這不是最終結果。(2012)吉中刑再字第6號《刑事判決書》顯示,2012年11月5日,吉林中院又作出再審判決,以“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為由,維持了譚偉等人“免於刑事處罰”的判決。
  誰都沒見到過的子彈
  阮有春並不認為譚偉等人“沒有造成錯案”。就在譚偉等人受審的同時,阮有春就向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隨著譚偉等人接受調查,阮有春非法持有彈葯的證據,也發生了巨大變化。
  當事人提供的檢察院詢問筆錄顯示,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治安大隊負責彈葯管理的李國慶在接受昌邑區人民檢察院詢問時稱,2006年11月22日,辦案民警之一高志堯來到辦公室,稱收繳了一些子彈,要求開一個收繳物品清單,但並沒有提供子彈。當時的治安大隊長李士忠跟李國慶說:“這事我知道,你給他開(清單)吧。”而後,子彈卻一直沒收上來。
  詢問筆錄還顯示,2006年警方從阮有春家搜查出彈葯的“見證人”劉廣福稱,當時他並沒有到搜查現場,只是在警察“提醒”下,補簽了一個筆錄。這與高志堯的說法一致。高志堯稱,他也並未參與搜查,譚偉讓他找劉廣福補簽“見證人”簽字。
  記者在再審判決書中看到,大量的證詞也已發生改變。
  比如原審證人之一焦文革稱,不知道阮有春“是否有彈葯”。高志堯曾拿過一個筆錄讓他簽字,說跟他沒關係,也沒讓看是什麼。譚偉後來對他說,“以後要是有人找你問子彈的事,就說在阮有春家看過”。在2006年的原審中,焦文革的說法是,在阮有春家看到過三四盒口徑子彈和一盒手槍子彈。
  原審另一證人路永文也稱,自己不認識阮有春,也從沒見過警方讓其指認的子彈。他稱,2006年警察找他,說事情和你沒關係,說完你就走。路永文稱他當時急著釣魚,“他們怎麼問我,就順著他們答”。而在原審判決中,正是路永文把子彈交給阮有春,讓他轉交別人。
  等不來的無罪判決
  儘管證據變化巨大,但當事人提供的(2009)白審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書》中認為,這些證言是在檢察機關調查譚偉等人涉嫌刑訊逼供罪後否認的,否認後的證詞“不具有效力”。2010年1月15日,白城市中院最終作出裁決,維持阮有春犯非法持有彈葯罪的判決。
  阮有春不服,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訴。同年10月13日,吉林省高院駁回其申訴。
  此後,阮多次到吉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上訪。兩年後,他再次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訴。這次,吉林省高院認為,案件存在刑訊逼供及搜查彈葯筆錄造假等問題,原審定罪量刑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由省高院提審。
  (2013)吉刑再終字第4號《刑事裁定書》顯示,吉林省高院經再審,撤銷了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再審裁定和洮北區人民法院的原審判決,發回洮北區人民法院重審。
  重審的結果,是一紙檢方撤訴書。
  當事人提供的(2013)白洮刑重審初字第4號裁定書顯示,2013年11月22日,白城市洮北區檢方以“事實、證據發生變化”為由,向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洮北區人民法院裁定,准許檢察院撤回起訴。
  記者看到,在洮北區檢方的《不起訴決定書》中,提出三條理由:一是本案搜查筆錄程序違法;二是阮有春受到刑訊逼供,口供應當予以排除;三是公安無法查清子彈來源,未能提供非法持有彈葯的直接證據。
  但阮有春一直希望的,是得到一份無罪判決。
  2014年,他再次向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白城市中院決定再審。
  但白城市中院的一份《情況說明》顯示,再審開庭時,白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洮北區檢方“已作出不起訴決定”為由,不同意派員出席。
  同時,白城市人民檢察院的《情況報告》稱,此前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分別作出了終審裁定和不起訴決定,訴訟程序已經無法重新進入開庭再審程序。
  白城市中院對此則表示,此案正在審理過程中,尚未作出裁判。白城市檢方則稱,案件尚在辦理,檢察院的相關決定是經由省檢察院同意的。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表示,撤訴並不見諸於《刑事訴訟法》,而是出現在《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程雷認為,在結果上,作出不起訴決定後,被告人不再有定罪記錄。但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是,檢察機關為了能“下臺階”而撤訴。
  不過,對阮有春來說,他在意的是抗爭了近8年的“清白”能否實現。面對記者,他不斷念叨著《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重審的條款,還在期待著一紙無罪判決書的來臨。  (原標題:吉林白城:刑訊逼供警察免於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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